需要视情况而定:
1.投资方为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受资方为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非房地产企业投资,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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