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凭证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异常凭证是尚未定性的票据,是否违规有待核查。对于增值税来说,仅不符合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形式要件而暂时不得抵扣,且异常凭证本身能否继续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也是待定。...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在主观上无过错,并且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其不应因虚开方的虚开行为承担任何不利的后果。...
纳税人如果能够证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交易是真实的交易,且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可以被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有关规定只需要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从而避免被追缴巨额滞纳金和移送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发生交易一定要保留合法的证据,且对于取得的发票一定要严格审查,以防“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规定,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的定性和处理已经非常明确了。不过,截止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提到“善意开具”这种情形。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又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
在上期文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争议解析》)介绍的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一案中,第三人宝应税局稽查局提出如下观点:“该局对原告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系其依据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依法独立作出的,并非被告出具《协查函》的必然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如果原告是善意受票人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言下之意,协查...
近日,有朋友问起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我谈一下我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如果我们允许在个案中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将会有人为了不违反某一种法律,而犯下另一种错误。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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