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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会计账簿犯罪刑事辩护

账目混乱,税局可对企业核定应纳税额

对不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无法直接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或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季度)征收。...

藏匿会计凭证,两名嫌疑人落网

为了逃避税款及躲避职能部门的执法,郑州市惠济区某公司将197本财务凭证藏匿起来。近日,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经侦大队与税务部门联合行动,抓获了两名直接责任人并对他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形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公司的财会人员因不满公司待遇,出于个人泄愤目的,故意篡改、销毁公司财务资料;又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破产管理人对财务资料的监督检查,刻意隐匿、拒不移交公司全部财务账册;再如,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个别股东私自转移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私人账户收货款 隐匿收入终被查:揭秘汶上县鑫福黄金珠宝店偷逃消费税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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