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本编所讨论的“合作建房”为狭义的“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方共有,并后续开发联合报建)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人们通常把合作建房地产等同视之,并交互以至代替使用。但严格来说,合作建房是广义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包括以各类形式联合开发土地、建设房屋建筑等行为,且不限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而狭义的联合开发房地产主要是指商业性开发,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外一方提供资金、劳务和技术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最为常见的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的联合开发。本文将以案例为线索(但不限于案例涉及的情形),探讨包括联合开发在内的多种合作建房形式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前,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码的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逐渐绷紧。融资渠道不畅的开发商可能会寻求合作开发,以维系生存或最低的预期利益。合作开发具有多种形式,其中以不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开发形式较为常见。但这种形式下,投资双方不同的纳税处理方式给财税人员带来一定困惑。...
合作建房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典型模式,其认定亦遵循上述逻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定义,合作开发房地产或合作建房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出资;二是共享利润;三是共担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摒弃了共同经营的要件,也即“共同经营”不是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特征,它并不影响法院对该协议性质的判断,准确地说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同于联营。...
通常所称的合作建房业务,实际上包括两种法律上的合作合同,即“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建房合同”,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土地,建造房屋,根据事先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一种协议。“合作开发合同”,即房地产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共同进行开发经营,获取开发利润的一种民事协议。...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分配利润的涉税分析...
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利用该方式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已基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所规定的清算条件。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不够细化,在清算实务中对于合作建房的判定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举例对合作建房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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