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2012-12-2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依据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进行备案。
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信息,现将广西范围内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公告如下:
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址: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
二、国家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钦州),地址:钦州市钦州港区银龙路3号,联系电话:0771-5860161,0777-2026166。
特此公告。
附件:
1.自治区质监局关于提供石油化工产品省级以上(含)质量检验机构名单的复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
来源:税屋网
重点领域
厂房住宅买卖租赁纠纷 合作建房纳税争议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房产企业并购重组纠纷 房产企业注销纳税纠纷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