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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委托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告知书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6-29 14:18:2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2018-09-21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福建省普通发票印制衔接工作,现就福建省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福建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福建通用机打发票

  1.平推式机打发票: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温变区域防伪纸。

  2.单联卷式机打发票:除单联卷式出租车发票使用双胶原纸外,其他发票的发票联均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二)福建通用定额发票

  发票联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三)福建通用手工发票

  发票联使用温变区域防伪纸。

  除出租车发票外,以上三种发票的发票联在自然光下,目测可见“FJSW”和“福建税务”区域防伪标志,遇热字迹变色、消失。发票票面上角印有电子防伪码“福建税务”,内存发票印制信息。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温变区域防伪纸。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干式复写纸。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印制新版发票的同时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调整防伪措施。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名称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新机构挂牌后,印制新版发票时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区、市)税务局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同时,因为机构名称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发票的防伪措施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必须对外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告知新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

  (二)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告知新版普通发票票种名称及相应的防伪措施。

  (三)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在印制新版发票时启用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调整发票防伪措施。

  (四)明确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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