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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生产企业十大典型税务案例与六大税务风险点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8-12 10:45:38  

   四、医药生产企业十大典型税务案例

  案例一:四川云亳堂药业虚假中药材采购虚开发票案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了一起四川绵阳税警联合查处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该案由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于2024年查处,涉案主体四川云亳堂药业有限公司被犯罪团伙实际控制,在无真实业务背景下,通过编造虚假中药材采购链条,伪造上游医药公司及农业合作社交易记录,并支付“开票费”,从而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1300余份,违规抵扣税款,涉案金额累计超亿元。

  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最终该公司被判处罚金40万元,夏某、魏某等4名主犯分别被判处3至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同时对上游虚开违法行为作另案处理。

  案例二:贵州某药业虚构中药材采购虚开发票及少计收入偷税案

  根据《黔税稽罚﹝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贵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因长期系统性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及隐匿收入被税务机关重罚。该企业违法行为始于2015年9月并持续至2022年,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通过伪造记账凭证并虚构中药材采购业务,套用刘某菊、罗某涛等七名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开具品目为“中草药材”的农产品收购发票44,616份,价税合计金额高达43.13亿元,并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86.34万元。税务机关调查明确,被套用身份的七名自然人既未实际种植或出售相关中药材,也从未与健兴药业发生过任何真实交易,其身份完全被用于构造虚假采购链条。

  在违法手段上,该药业不仅精心设计了虚假的交易链条,包括伪造采购合同、农户身份信息及资金流水等配套资料,还利用了2018年9月前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自开自抵”政策的监管漏洞进行集中虚开抵扣。此外,该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还将部分未开票销售收入通过财务账上的“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挂账处理,隐匿了应税收入以逃避纳税义务。

  针对上述行为,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虚开发票的定义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禁止抵扣不合法凭证进项税额的规定,最终认定健兴药业的全部违法行为构成偷税。鉴于其违法持续时间横跨8年、涉及金额巨大、主观采用系统性造假手段且性质恶劣,除被追缴全部少缴税款2,986.3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外,还被处以4,588万元的高额罚款。

  案例三:上海某生物医药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报了一起税案。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发现了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该公司通过虚构委托外包研发项目等手段,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经查明,该公司偷税金额达206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同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作出罚款处罚,三项金额共计376万元。

  案例四:黑龙江某华医药企业虚构交易虚开发票偷税案

  2024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对黑龙江省某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在该公告中,详细地披露了某华医药系统性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偷税行为的细节。并且,该企业因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重罚。

  通过支付开票(管理)费方式与西藏某健医药、四川省某草医药等第三方空壳公司构建虚假交易链:先以空壳公司名义与药厂签订低价采购合同,由药厂将药品直发至天华医药仓库,再伪造空壳公司高价转售给某华医药的交易流程,累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03份(价税合计4.23亿元),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139万元。为掩盖违法事实,某华医药设计资金闭环操作——将底价药款经空壳公司周转支付给药厂后,再将虚高部分汇至空壳公司形成2.59亿元资金回流。同时,通过隐匿41.5万元销售收入、虚列730万元成本费用(含伪造74份发票)及虚假申报逃避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配套手段偷逃税费。

  针对该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购销活动安排,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税前扣除、通过销售货物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成本)、虚假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其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合计1.14亿元的行为构成偷税,最终处以虚开行为顶格罚款50万元,并对偷税行为按少缴税款的50%比例从重罚款5,556.8万元。

  案例五:朗×医药科技取得虚开普票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加收滞纳金案

  知×药业于2023年4月13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朗×医药科技2016-2018年期间取得的10家单位开具的43份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9.84万元。被稽查局追缴税款并处0.6倍罚款计5.9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该药业于后续公告中补充披露,在早期开展业务时,由业务人员负责推广业务的开展,朗某医药科技对业务人员提供的发票、合同及合同附件等凭证进行审查后向业务人员报销相关推广费用。基于上述背景,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朗某医药科技的部分业务人员在各地开展推广业务时,从个别酒店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等基于业务展开需求申请开具了部分差旅费、咨询费等费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个别公司因其自身原因被税务机关处罚,继而业务人员向朗某医药科技提供的该等公司开具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开具。

  从以上公告可以看出,虽然业务人员开展的推广业务系真实发生,但是报销的发票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仍会被税务机关稽查。

  案例六:上海心×医疗因未填报高企年度报表被取消资格补税案

  2024年12月3日,上海微创心×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需补缴税款的公告。根据公告,2024年11月29日,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依据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告向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因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按规定追缴公司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即202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要求缴纳滞纳金。

  心×医疗称,经公司初步测算,需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为6000万至700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预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最终对公司2024年损益的影响将以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对通知书要求的税款及滞纳金,公司将予以补缴。

  对于导致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原因,公告中声明是“公司累计两年(2021年、2022年)未填报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起始年度为2023年”。

  案例七:深圳D药业通过科目错配隐匿广宣费支出偷税案

  2024年4月,中国税务报发布一篇名为《同行大量投放广告为何这家药企广告费用寥寥》的报道。根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根据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的企业费用疑点,对D药业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因对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税前扣除规定理解有误,导致核查年度企业错误列支广宣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坪山区税务局依法要求D药业公司调整税前列支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121万元的处理决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辖区D药业公司2020—2022年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畸高(81.61%、76.31%、65.37%),但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广宣费)占比异常低下(仅0.04%-0.15%),进一步穿透核查发现该企业将实质用于产品推广的综合商务服务费2,890万元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其发票品目为“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对应上游企业提供的医院渠道维护、连锁药店推广等服务,但企业以合同无“广告”字样为由拒绝归入广宣费科目,意图规避医药制造企业广宣费不得超过营业收入30%的税前扣除限制;税务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二条“商业宣传”实质认定标准及税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合同内容证实相关服务均以产品推广为目的,判定企业通过科目错配隐匿超额广宣费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最终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合计121万元。

  本案核心警示,医药企业利用费用分类造假逃避税基监管的“形式合规”手段,已被税务机关通过业务实质穿透性核查精准识别,行业稽查重点从票据真实性转向业务实质匹配性。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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