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2025年国家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满足“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请问其中“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如何理解? 答:按照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依据:《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风险提示: “二选一”决策模型: 若企业历史上享受过即征即退,需进行现金流测算:(1)选择留抵退税:需将已退的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缴回,且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2)选择即征即退:放弃留抵退税。 律师建议: 若存量留抵金额巨大且无即征即退业务延续性,选择“缴回旧款、退还留抵”通常更划算。2.退税款所属期要点:2019年4月1日以后收到的属于以前所属期的退税款,不视为享受了即征即退政策。这为部分企业提供了合规的留抵退税申请空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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