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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审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权利的公示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修改,税务局执法压力增大!

从行政复议权限的上收看,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的执法压力增大。如果纳税人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原来只能向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是省国税局的“下属”,如果产生行政复议,省国税局“有可能给予照顾”。但是,自2016年2月1日起,复议权限上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这些弊端可以消除,但是对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而言,执法压力增大,必须依法执法,否则无法应对国家税务总局审理的行政复议。...

税局拒绝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呢?

自然人因业务需要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若税务局拒绝代开,该行为属于“发票管理行为”中的“不予代开发票”,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现行实践,自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有权自知道该拒绝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税务局拒绝代开发票时,自然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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