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的同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房地产公司将要求他人虚开的发票入账后,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发票但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到底构不构成犯罪?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同步向常德市检察院请示汇报,根据新出台的危害税收征管方面的司法解释,最终确定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不是虚开发票犯罪的必要条件,虚开发票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也构成犯罪。 【税屋提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涟源市娄涟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谢久华勾结税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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