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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那么,假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欠税予以强制执行,事后是否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如果被撤销,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先前的扣款行为自始无效,“扣了也白扣”。...

破产程序中企业欠税是否优先于抵押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45条却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

贵州:税务、法院联动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提速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印发后,贵州省税务局按照《意见》关于精诚共治的要求,主动加强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并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推动破产重组案件审结率大幅提升,办理周期大幅缩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检查指南

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企业合作,投资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形成股权时,在转出当期以及分得开发产品当期是否按照规定确定开发产品成本、转让收益以及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调整...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

股权收购只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所有者变换,其所涉及的纳税事项,主要是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被收购后,股权转让发生所得,则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有股权损失则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专栏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本市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体现了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亦有内在局限性。为此,本文在简要揭示统合的内在局限及其制度表现之余,探究上述内在局限的成因与相关原理支撑,强调在经济法的"差异性原理"的基础上,客观认识法律统合的"外和内分"与"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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