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签发问题
备案单证的提单分主单和货代分单。对于取得货代分单的,主要是指定货代、拼箱、拼柜等情况下发生的。有人说货代分单是虚假的,有的税局在允许出口企业使用货代分单做备案单证时要求必须是无船承运人货代潜伏的分单才行,老王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做了无船承运人备案的货代,会在交通运输部备案它的提单格式,但你们遇到过有几家是以承运人身份揽业务和签发分单的货代呢?除了那些国际性大货代外,正常的货代虽然做了无船承运人备案和提单格式备案了也不会傻到把自己做为承运人在市场上揽业务的,因此他们出具的提单实际上跟没做无船承运人的货代是一样一样的。仅通过做没做备案就认为是假的,这个理由站不住脚的。因为只有对外承揽运输的货代才需要备案无船承运人,正常的货代是提供经纪代理服务,而不是提供运输服务。
因此说,不能把没做无船承运人备案的货代出具的提单就说是假的,这种观点本身就是错。
二.提单托运人(发货人)问题
根据海商法,提单发货人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订舱的货代公司。
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不同的业务会产生不同的提单发货人:
正常情况下,提单发货人会显示出口商,但特殊情况下就不一定显示出口商了。如客户属于中间商,不想让终端知道出口商,客户就会要求提单的发货人显示客户;再比如拼柜,即几家出口商同时出口给同一个客户,货物一起装载,那么如果在订舱时未跟货代公司讲清楚要签发分票提单,则出具提单时就会把其中一家出口商作为发货人显示在提单上了。还有指定货代,可能会让船公司把指定货代作为发货人显示在提单上;再就是套约订舱,即使用其他公司来订舱拿价格会更低,这种就把这个合约公司作为发货人显示在提单上了。
这几种情况下的提单都是符合要求的,不能一看到提单发货人不是出口商就一律不给办理退税。更不能说提单发货人与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不一致就给视同内销征税。
三.货代开具发票问题
1.税率问题
按政策规定,国内代理不属于免税业务,即出口商委托的代理业务要在开票时分国内和国外代理,国内的开适应税率,国外代理费开免税。
但实务中中是很难分开的,因为大部分货代还是沿用全面营改增之前的做法,即国内和国外代理统一开免税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有的税局以此发票不符合政策为由不给办理退税,这种做法就是宽的太宽了,人家上游货代的税局都不说什么,反倒出口商这边出问题了。
2.发票品名问题
有的税局要求货代开发票必须详细显示各费用名称,如运费、代理报关服务费等,实务中货代还给你分开明细开发票?这也太一厢情愿了吧!货代基本上都是一起把代理费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品名,可以附上对账明细,费用明细上列清楚各项费用即可
3.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的开票方
虽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委托报关的,由受托报关单位开具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但是我们要结合实务啊同志们,实务是怎么操作的?人家出口商会把整个出口物流全部委托给货代公司的,费用付给货代,当然要由货代开发票了。这种委托货代,货代再找报关公司报关的,由于海关要求委托报关必须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即这时候出口商要直接跟报关公司签委托报关协议了,表面看起来受托报关单位就是报关公司了,但实际出口商委托的是货代公司。而且人家报关公司也不会单独收钱给出口商开发票的,而是把发票开给货代公司并与货代结算,货代再开代理服务费发票给出口商。更有的税局要求这种双委托的,出口商还得准备货代跟报关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我就想问下别人的协议你说要就要的过来吗?
政策是基石,但也要结合实务中的惯例做法,不能一味按政策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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