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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希坤:走私犯罪辩护实务研究

信息来源: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3-09-05 16:54:13  

走私犯罪的核心要点是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我国刑法规定了12个走私罪名,根据走私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犯罪可以分为四类: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走私特定货物犯罪,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走私毒品犯罪。


本次讲座分享的主要是前三类走私犯罪,另外就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问题、藏匿走私问题、单位犯罪问题进行交流。

走私普通货物犯罪

也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上述货物、物品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通常占全年走私犯罪发案数的一半以上,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多发的走私犯罪。


此处的普通货物、物品是相比较而言,对应的特殊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上述特殊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即为普通货物、物品,均为涉税货物、物品,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罪又被称为涉税走私犯罪。


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主要有:间接走私、水上走私、后续走私、通关走私、绕关走私。


偷逃应缴税额,是指偷逃进出口关税及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等,以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为准。核定证明书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证据,直接决定了犯罪数额,进而影响到量刑档次。

走私特定货物犯罪

特定货物的种类较多,重点分享其中的两个罪名,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一)走私废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相关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行为。


根据废物是否具有可利用性以及国家对废物的管理办法,废物可以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体种类应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我国对上述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实施审批制度,拟进口企业需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后,可在批准范围内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没有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借用他人的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情况,即借证。如果废物进境不需要缴纳税款,应定性为走私废物罪;如果废物进境需要缴纳税款,行为人偷逃税款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应定性为走私废物罪。


(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还包括虽属于海关限制进出口,但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对于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物种,经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可以从事商业性经营利用。走私这类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不定走私珍贵动物罪,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珍贵动物制品的价值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管理费进行确定,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由林业部门确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由农业部门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

也就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对前述走私特定货物犯罪的兜底性规定。


关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规定,散见于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发布的目录当中,经梳理,主要有六类:(1)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包括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2)古生物化石,不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系文物;(3)有毒化学品及含有这类化学品的物质;(4)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是说来自疫区的就全部禁止,必须是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类货物、物品,如木炭等;(6)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切割汽车、旧汽车、旧机电产品等,以及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货物、物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刑法规定的其他走私犯罪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走私对象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凡是走私国家未禁止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凡是走私刑法明确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分别根据具体的走私对象按照相应的走私罪名定罪处罚。

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的定罪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基于多种原因,国家对部分货物和物品实行贸易管制,从资格、数量等方面限制货物、物品的进出口。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十一大类。我国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的是配额管理制和许可证管理制两种管理措施。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经营权、经营范围、贸易国别、商品品种及数量等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实践中,走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情形包括:(1)逃证不逃税,行为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许可证走私非涉税的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罪名定罪处罚;(2)逃证又逃税,行为人在未取得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的许可证并低报价格走私涉税的货物、物品,同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单纯逃税,行为人虽取得进出口许可证,但为逃避缴纳税款,低报价格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应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藏匿走私行为的定罪处罚

实践中,查获特定货物的走私案件,往往是藏匿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的,如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有珍贵动物制品等。在这种情形下,走私犯罪分子往往只会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作出供述,对于特定走私对象,通常以不知情为辩解。


需要结合在案证据,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知程度。对于概括明知范围未涵盖其实际藏匿走私对象的情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考虑:(1)在走私犯罪分子意欲走私的对象与实际藏匿走私的对象具有相同属性时,应当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2)在走私犯罪分子对于实际走私何种对象均持无所谓态度的情况下,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3)在走私犯罪分子实际藏匿走私的对象系假币、文物、贵重金属、淫秽物品等特定走私对象,而其主观上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时,该实际藏匿走私的对象就已经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处罚

刑法对十个具体走私罪名均规定了单位犯罪,即,自然人、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但在处罚标准的规定方面不尽一致。一种是同罪异罚,适用该标准的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财产刑规定,且最高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另一种是同罪同罚,其余九个针对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均按该标准处理。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判处自由刑,又判处财产刑。


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除了单位之外,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要点:(1)单位一把手不是当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只要其具有主观明知,即可认定其负有责任。(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限于一人。凡是基于一定地位、身份,起着决策、组织、指挥作用的,均应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要点:(1)对于走私犯罪有主观明知且有具体实行行为。(2)行为自主性较强且个人收益与犯罪所得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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