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后,申报退税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七条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文章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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