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2025/45号委员会实施条例,宣布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作出反倾销终裁。该条例于2025年1月10日生效,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本条例基于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11月13日启动的一项调查,该调查由“欧盟移动高空作业设备领域恢复公平竞争联盟”代表欧盟业界提出申诉后发起。根据每家公司的合作程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有所不同。条例列明的最终反倾销税率如下: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49.3%;捷尔杰(天津)设备有限公司为22.5%;特雷克斯(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为22.9%;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20.6%;在该条例附表中列明配合调查的合作公司为30.1%;其他未列明的公司为54.9%。涉及产品的CN编码(综合商品归类表)为ex84271010、ex84272019、ex84289090、ex84312000和ex84313900。该条例允许来自中国的新出口商适用30.1%的“合作公司”税率,但需证明在调查期间未出口相关产品,且与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司无关联。(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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