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均规定,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随着我国股权投资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进行组建。合伙制特别是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因其灵活的组织架构和税收便利等优势为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所采用。然而,由于我国合伙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发展较晚且尚不完善,这就导致合伙人日常税务处理时如何纳税较难把握。同时,在地方政策层面,各地方政府为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纷纷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其中都含有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处理的相关规定。纵观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的是重复国家层面已有的税收规定,但也有地方对国家层面的规定有所突...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种创新业务的产生,由于合伙企业组织的灵活性,合伙企业通常被作为各种创新业务的载体出现,其中自然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由于对于某些创新业务方面的专长优势,除了根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按照投入资金比例取得相应合伙企业的利润外,还可以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按照超过规定金额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报酬(通常称为“业绩报酬”或者“超额收益”)。本文中,针对该部分取得的超额业绩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笔者作出如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未上市),其中几位合伙人要退伙,然后合伙人全部同意由外面的几位合伙人进来承接他们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这样的退伙,几位合伙人是不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来缴纳合伙企业份额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作建房(本编所讨论的“合作建房”为狭义的“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方共有,并后续开发联合报建)合作建房,是开发商在土地实施“招、拍、挂”之前拿地的重要途径之一。...
人们通常把合作建房地产等同视之,并交互以至代替使用。但严格来说,合作建房是广义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包括以各类形式联合开发土地、建设房屋建筑等行为,且不限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而狭义的联合开发房地产主要是指商业性开发,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外一方提供资金、劳务和技术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作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最为常见的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主体的联合开发。本文将以案例为线索(但不限于案例涉及的情形),探讨包括联合开发在内的多种合作建房形式的税务处理问题。...
当前,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码的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逐渐绷紧。融资渠道不畅的开发商可能会寻求合作开发,以维系生存或最低的预期利益。合作开发具有多种形式,其中以不成立合营企业的合作开发形式较为常见。但这种形式下,投资双方不同的纳税处理方式给财税人员带来一定困惑。...
合作建房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典型模式,其认定亦遵循上述逻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定义,合作开发房地产或合作建房应具备三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出资;二是共享利润;三是共担风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摒弃了共同经营的要件,也即“共同经营”不是合作开发协议的法律特征,它并不影响法院对该协议性质的判断,准确地说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同于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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