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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善意取得”已明确,“善意开具”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等规定,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的定性和处理已经非常明确了。不过,截止至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文件提到“善意开具”这种情形。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形又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

剖析专用发票“善意取得”

在上期文章(《“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争议解析》)介绍的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一案中,第三人宝应税局稽查局提出如下观点:“该局对原告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系其依据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依法独立作出的,并非被告出具《协查函》的必然结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如果原告是善意受票人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言下之意,协查...

结合总局28号公告浅谈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近日,有朋友问起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问题,我谈一下我的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四个纬度探析善意取得发票涉及税款,是否适用3或5年追征期?

如果我们允许在个案中为追求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将会有人为了不违反某一种法律,而犯下另一种错误。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实体正义才是可靠的实体正义。...

出口企业需注意避开这些“雷区”

从当前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来说,出口企业在用好各项促进外贸的利好措施的同时,应增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提前做好应对工作,避免踏进“雷区”。根据长期服务客户的经验,笔者梳理了出口企业应注意防范的五大税务风险点,供读者参考。...

出口退税流程和关键时间点

出口退税流程和关键时间点...

外贸企业“四自三不见”创汇不骗税行为,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外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业务是骗取出口退税常用的手段...

从一则案例看石化企业“变名销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近年来,有不少石化企业因“变名销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例。“变名销售”,是指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如石脑油)以化工产品(如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以逃避缴纳消费税的目的。...

变名销售的判断标准

所谓变名销售,是指石油炼化企业及相关贸易企业,通过交易行为,将原油、沥青等非应税消费品的发票变更为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发票,进而达到偷逃或虚假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案例:成品油“变名销售”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综合评价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主观目的等,我们认为判决刘某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欠妥当,刘某的罪行更贴近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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